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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21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
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
    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參照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定明搬遷補助金請領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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