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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1 條
認可醫療機構及其網絡醫院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應視個案狀況辦理疑
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勞動檢查機構派
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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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依據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應視個案狀況,辦理疑似職業
病之實地訪視,惟事業單位未必願意配合職業醫學科醫師實施實地訪視,爰定明認可
醫療機構及其網絡醫院,辦理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得視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
調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協助入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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