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分署於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應由「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 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申請或委託辦訓之用人單位最近一期之 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用人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 未足額進用或未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 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用人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