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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21
二十一、受僱之婦女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假
        別及日期請假,致每月工資未達第十七點規定者,仍得於受僱期
        間領取再就業獎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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