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試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試辦單位 資格: (一)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本部認定情節重大。 (二)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於一年 內達五次。 (三)經本部認定對公益有重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