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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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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一)僱用期間連續滿三十日。
    (二)以不定期契約方式僱用。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予以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