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 日施行。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 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即時掌握職業災害發生情形並防止再度發生,參考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明定外 送平臺業者應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之情形,並應於職業災害發生 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