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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
日施行。
第 21 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
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即時掌握職業災害發生情形並防止再度發生,參考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明定外
送平臺業者應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之情形,並應於職業災害發生
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