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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21 條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
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就本
章有關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及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
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四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
事人;就本章有關應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