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 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就本 章有關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及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 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四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 事人;就本章有關應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