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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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1-1 條
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勞工
退休金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約定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
留證影本送勞保局辦理。
自營作業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戶籍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或錯誤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向
勞保局辦理變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之書表及檢附之相關文件。
三、第二項明定自營作業者個人資料變更時之申報義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