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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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帽、施工背心應有反光帶以利辨識,不應僅限於夜間,諸如天候不佳、視線
不良時,亦有必要,爰刪除第二款夜間二字,以資周延。
二、鑑於使用道路作業如挖掘、公路施工、工程材料吊運作業、道路或路樹養護等作
業,常發生外車撞入肇災案例,僅以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並不足以警
示或防範,故增列應設置交通引導人員,以有效警告並指揮車輛行駛。另交通引
導人員如有被撞之虞時,應另設電動旗手,以防止事故。爰增列第五款、第六款
。
三、前揭設置交通引導人員與配置監視人員,兩者設置目的並不相同,前者在於有效
警告及指揮車輛行駛;後者係依本規則第第四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分別
於軌道上或接近軌道之場所,若通行軌道上車輛有觸撞勞工之虞時,應配置監視
人員;隧道坑井內部裝置軌道,其側壁與行走車輛之淨距不足時,應配置監視人
員,因各該車輛係沿軌道上通行,無法任意變更路線繞道行駛,配置監視人員之
功能在於監視,並無指揮交通之實質作用,如遇狀況時,監視人員必須發出警告
訊號,使人員閃避。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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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新增公路施工作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可或訂定之圖說布
設管制設施。
二、近年發生多起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因車輛突入造成作業勞工被撞之災害,
為強化作業勞工之安全,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新增雇主設置防護設施之規定,以
有效減低作業勞工被撞風險。
三、為強化道路作業安全,增訂第一項第七款雇主應依實際作業情形,辨識工作現場
危害,擬定安全防護計畫,採取適當預防設施,並指派專人指揮勞工作業及確認
依交通維持圖說布設管制設施,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
四、考量公路主管機關從事會勘、巡查、救災、事故處理時,雖有使用道路作業,惟
有時間不確定、人員少之特性,且高速公路局依所訂「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
公路總局依所訂「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規定辦理防護,足以減少交通影
響及佔用車道情事,爰增訂第二項予排除。
五、增訂第三項安全防護計畫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