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 二、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 三、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