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 線,應依下列規定: 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 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 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氧乙炔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亦應於凸緣、旋塞、閥等接合部分,使用墊圈使接合 面密接,並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以防止氧 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爰於本條增列該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