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使用溶解乙炔之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配管及其附屬器具,不得使 用銅質及含銅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銅合金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