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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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22 條
本會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明訂本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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