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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22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
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
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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