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一、條次變更。 二、實務上工會雖時常召開聯席會議,惟基於本法第二十四條已規定理事會議每三個 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準用。且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有不同之討論事項, 爰規範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應分別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