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 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增訂決議應本誠信原則履行,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始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之情 況,以增進勞資會議之運作 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