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以適用貨幣給付工資,為「工廠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如 工資一部分以實物給付而無損勞工利益時亦屬可行,惟應於勞動契約中言明,且其作 價及用途應公平合理。另為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規定工資 應全額直接給付,惟如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自行商定者,可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