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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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22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
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新增但書規定,於第一項定明每三個月之範圍,係以
    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勞雇雙方並應就起迄日期妥為約定。舉例而言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徵得工會同意每三個月彈性調整延
    長工作時間,約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依曆連續計數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
    為一週期;下一週期自為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又若雇主依本法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但書規定,經徵得工會同意每三個月彈性調整延長工作時間,並約定以一
    百零七年四月五日為起始日,其依曆連續計數三個月之終止日為同年七月四日止
    ;下一週期則自七月五日至十月四日止。
二、現行條文遞移為第二項,另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順移至第五項,修正第二
    項所列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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