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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22 條
被保險人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死亡、離職、
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填具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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