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 準之規定,並應適時清洗胴體內部,以防止累積水垢。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鍋爐水質。 二、鍋爐水之酸鹼度、溶存雜質等,應經化驗,合於中國國家標準者,方得使用,並 適時清洗胴體,防止水垢。 三、第一種壓力容器用水尚無水質標準限制,予以刪除。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規定鍋爐用水之水質標準及其水處理,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之 規定。另為防止累積水垢,應適時清洗胴體內部。 三、鍋爐用水應經化驗改列第十六條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