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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22 條
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應有二處以上直
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斜坡道;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其另一部分得以
滑梯、避難用梯、避難橋、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
前項規定之避難梯或斜坡道之一應置於室外,但設置前項後段規定者,不
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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