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管理、監督人員或相關人員及於各該場所從事其他作 業之人員,有受健康危害之虞者,適用第十八條規定。但臨時性作業者, 不在此限。
條次變更。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條次調整修正文字。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六條移列至第十八條規定,修正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