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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22 條
雇主對一日從事二次以上高壓室內作業之勞工,於第二次以後之作業給與
之減壓時間,有關第二十條第二款及前條之高壓下時間,應依附表三加算
修正時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原第二十一條第五款內容移至本條。
二、「應加算修正時間」係依附表三來作圖後而求得修正時間,故增列「依附表三」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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