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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22 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施工安
全評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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