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 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移動式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 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 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 同者,不在此限。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一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二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