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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英
第 22 條
按月發給之津貼或補助,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職安署。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理由同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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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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