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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2 條
應檢人所提疑義,除有非關試題實質內容之疑義,由主管機關或試務辦理
單位逕行復知應檢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應檢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原命題委員或試題審查委
    員於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二、將處理意見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檢人。
前項第一款之命題委員或試題審查委員因故無法處理時,得另請其他命題
委員代為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