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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2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殘障者訓練需有特別設施,事業機構多不辦理,爰規定由職訓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
醫療機構辦理,俾在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機關督導協助下,逐步推展。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事項已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有明文,爰刪除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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