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無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 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 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 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