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第一項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核貸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 。 二、參照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規定,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擔任所創事業之主要出資人 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四、修正第二項貸款計息方式、免息期間及第三項貸款期間規定之文字。
條次變更。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