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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22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一、第一項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核貸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
    。
二、參照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規定,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擔任所創事業之主要出資人
    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四、修正第二項貸款計息方式、免息期間及第三項貸款期間規定之文字。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