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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22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所屬投保單位
未依規定為其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
並核發給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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