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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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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用人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
          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五)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分署查核之
          情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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