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用人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 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五)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分署查核之 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