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呆帳責任: 辦理本項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 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國 民營金融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