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藥及環境用藥等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應依農藥及環境用藥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
雇主對農藥及環境用藥之標示,如其標示主管機關已有標示之相關法令者,如農委會 主管農藥訂有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環境用藥訂有環境用藥標示準則等,從其規定辦理 。
一、條次變更。 二、本規則第七條其他法令應辦理事項移列附則,另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將「危 害物質」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