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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2
二十二、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款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事項
        :
    (一)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
          關訓練訪查事宜,如電話訪談、訪視時之抽訪等。
    (二)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三)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
          效評估事宜。
    (四)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應由單位員工親自參與簡報說明及評核過
          程,不得由訓練委外單位代為回應。
        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單位,由本局公開表揚,並於本局相關網站
        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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