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申請補助單位申請結報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
人數應達十五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十五分之一乘以不
足人數予以扣減,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第一項規定人數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
課程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參訓學員折抵。但一百十一學
年以前曾參加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者,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單位之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分署
於撥付最後一期款時,按比例扣減分署核定補助金額;如不足扣
減時,應自分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一項規定所稱修畢各項課程,指完成訓練計畫內實務課程、關
鍵就業力課程及勞動法令課程,並具該項課程成績者。
第二項及第四項扣減金額至多扣減至核定補助額度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