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企業應結合學校提供工作崗位訓練,並依法聘僱學員,工作崗位
訓練實施原則如下:
(一)訓練人數不得逾企業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二)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
(三)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
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
分鐘。
(四)企業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分別指派職場導
師親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週誌
,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並與學校共同輔導學員定期至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雙週誌
,以記錄訓練成果。
(五)職場導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直屬主管。
2.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3.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企業所屬員工。
(六)職場導師於每一工作崗位,以最多指導二名學員為原則。
前項第一款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雇主申請訓練計
畫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
生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在四人以下,以四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