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新住民依就業保險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 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本要點,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 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 限。 前項人員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本要點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情形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具有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被保險人身分之新住民,應優先請領 就業保險法所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