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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2 條
將第三十五條但書規定之未補強之孔設置於端板時,應以不致使人孔周圍
及端板彎緣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方法設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規範端板設置未補強之孔之方法。
二、不必補強之孔之設置,於第三十五條但書已有規定,但一般在孔周邊均會發生很
    大應力,對於會發生很大應力之端板彎緣彎曲部分,應避免設置未經補強之孔,
    爰予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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