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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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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減少百分之二十之核
        定補助額度。
    (一)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辦理成果發表者。
    (二)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
          配合者。
    (三)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委辦之彙管單位要求者。
    (四)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訊息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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