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減少百分之二十之核 定補助額度。 (一)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辦理成果發表者。 (二)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 配合者。 (三)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委辦之彙管單位要求者。 (四)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訊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