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減少百分之二十之核 定訓練補助費: (一)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依本計畫辦理之行政作業。 (二)未確實揭露合辦單位或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訊息。 (三)違反第十二點第五項第四款規定。 (四)所規劃之政策性課程未全數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