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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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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減少百分之二十之核
        定訓練補助費:
    (一)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依本計畫辦理之行政作業。
    (二)未確實揭露合辦單位或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訊息。
    (三)違反第十二點第五項第四款規定。
    (四)所規劃之政策性課程未全數開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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