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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22
二十二、申請單位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職
        訓中心撤銷、廢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訓練補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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