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申請單位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職 訓中心撤銷、廢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訓練補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