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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22
二十二、事業單位僱用各班次之結訓學員於結訓後一個月內離職人數達僱
        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或訓後三個月內離職人數達僱
        用總人數百分之五十(含)以上者,職訓中心應撤銷已核定但未
        開訓之班次,並不再受理事業單位申請本計畫辦理人力招募培訓
        事宜。
        職訓中心應分別於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由「第三代身心障
        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
        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
        額進用或未依規定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
        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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