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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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22 條
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按月向本部申請。
承貸金融機構應按月將貸款人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及強制執行等相關
資料彙送本部,據以核撥補貼利息金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利息補貼之方式。有關本部與承貸金融機構之權利義務關
    係,將另訂行政契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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