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分署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 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並自處分或司法 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訓。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 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