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但決算發生虧損者,得不提列。
為因應工會將來會務發展之需提存資金,如罷工準備金、會務發展準備金、提撥之會 務工作人員退撫準備金等,以備未來能夠履行運用,爰明定工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 備金,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另明定決算發生虧損者 ,得不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