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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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日本勞動組合法第二十七條之六規定,裁決委員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進行調查前,為能迅速及正確達成調查目的,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得
作成調查計畫書,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裁決業務之幕僚人員協助之,並針對
裁決申請案件有關事證或證人進行調查,如須進入事業單位訪查,應經中央主管
機關同意。
二、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藉以記錄事實,並作為製作調查報告之
依據。
-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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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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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常務裁決委員職責內容包括檢視裁決案件調查程序,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