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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22 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
計畫書,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或詢問證人。
三、命鑑定人提出鑑定書或詢問鑑定人。
四、通知有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五、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前項調查紀錄,如有意見應以書面提出,供審查小組
參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一、參考日本勞動組合法第二十七條之六規定,裁決委員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進行調查前,為能迅速及正確達成調查目的,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得
    作成調查計畫書,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裁決業務之幕僚人員協助之,並針對
    裁決申請案件有關事證或證人進行調查,如須進入事業單位訪查,應經中央主管
    機關同意。
二、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藉以記錄事實,並作為製作調查報告之
    依據。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常務裁決委員職責內容包括檢視裁決案件調查程序,爰增訂第三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