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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22
二十二、申請輔導服務之單位,經排定執行輔導後,不得任意更改輔導日
        期。無故未告知而不配合者,中止後續輔導服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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