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 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 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所屬之執行單位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 ,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 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產學合作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 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行單位繳交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或 免繳之。
國有研發成果運用收入繳交及分配之規定。
「本會」修正為「本部」。
一、條次變更。 二、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