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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技能競賽簡章,公告辦理之職類、參賽選手年齡、資格
、報名及競賽等相關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因每年參賽年齡、開辦職類等規定或注意事項不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技能競賽簡章
詳細公告辦理之職類、參賽選手年齡、資格、報名及競賽等相關事項規定,以利報名
推薦單位及參賽人員遵守及配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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